您好,根据大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香港永久居民不能在大陆办理离婚,只能回香港办理。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一)在呈请(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是呈请)或申请(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是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二)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三)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一般提出离婚,会分为两种情况:1.双方共同申请离婚;2.单方面呈请离婚。1.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如果是双方共同离婚,需要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然后送到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并缴纳630港币的存档费。2、之后,家事法庭会将共同申请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到时候,申请人须再交630港币的行政费用。3、经过审讯后,法院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