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再保留乡村振兴局
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的时候,确实是很多职能职责和县农业农村局是重叠的,有的时候其他部门的人也搞不清楚,问一件事情还需要打好几个电话。
对此,乡镇、村也不厌其烦,如果一个项目两个部门都牵扯到,那么一件事还要报两个部门。从扶贫办到乡村振兴局,从乡村振兴局到农业农村局,设置更为合理。
其实,在县局很有可能以前本来就是在一个单位的,比如从农业局抽调到扶贫办,后面到乡村振兴局工作,现在又回到原来的农业农村局了。
县里面肯定会撤销“县乡村振兴局”,保留个牌子,其他人员全部合并到“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