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改为刑事拘留,关键看造成的伤害后果,如果致人轻伤就应当由行政拘留变为刑事拘留,这样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可以转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转行政拘留的。
(一)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法理。
刑事拘留是刑诉法所规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这两大部门法都没有规定刑事拘留可以转变、抵扣行政拘留,也没有共同的上位法规定可以转变、抵扣。2004年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说“经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安部的文件显然是越权的。之后,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也规定,刑事案件撤销后,可以移交行政处理。但部门规章,显然也不应涉人身自由抵扣,这个本该是法律规定的立法内容。
(二)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给警方开了后门,缩减了当事人权利。
如果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正当,则意味着,警察办理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不对,即可转向治安处罚。这种衔接,有滥用职权而无需承担责任之虞。其次,面对转化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失去了申辩权、暂缓执行治安拘留期等权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违背“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过了,再被行政拘留,显然是双重处理。虽然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是无异的,实质上仍是被两次处罚,颇为不公。可见,这个转换机制,纯粹是为权力设计的,漠视了权利,并不平衡。
故刑事拘留不应该转为行政拘留。发现错案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已经刑事拘留过的,免予追究行政处罚。如果是违法拘留的,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国家赔偿。
一、治安大队拘留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治安大队拘留不能超过半个月,一般在3天左右,也可以延长到10天,特殊情况的话应该是不超过30天,刑事拘留有最长37日的情况,当到达了刑事拘留的情况就有判刑的可能,所以需尽快委托本律师会见辩护。关于拘留具体有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行政拘留,其中行政具有属于具体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