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河池市市辖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方案的通知》,明确河池市市辖区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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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市辖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方案
为加强河池市市辖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标准
(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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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分为一至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等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等级定价,其收费标准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管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费和车位(库)租赁费。
1.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
(1)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二轮)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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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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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执法、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等执行公务的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免费;
2.临时停放时间以每小时为计价单位,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计费时间从2小时以后开始计算;
3.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前24小时的收费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室内12小时限价为7元,露天12小时限价为5元,以此类推;
4.小区业主临时停放车辆,一天内多次出入小区,产生多次停放的情况下,超过2小时至3小时以内,按3元/辆收费,以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室内12小时限价为7元,露天12小时限价为5元,以此类推;
5.小区业主临时停放车辆号牌必须在物业办理登记手续,车辆办理登记时,业主应出具可以证明临时停放车辆为业主家庭的车辆(包括户口本、结婚证、车辆驾驶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多次出入小区收费上限优惠条件;
6.新能源汽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2.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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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位(库)租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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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新能源汽车车位(库)租赁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80%执行。
注:
(1)室内(含地下停车、架空层)类别划分为一、二类标准。一类标准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1除配备基本设施设备(照明、消防等)外,还配备有监控、智能控制,且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转和使用;2地面铺设有地坪漆(或同等质地及以上),车行引导线清晰,在显著位置设置有出入口、电梯引导、车库限高、限速、禁火、禁停等标志;3停车场所整洁,地面无积水,无杂物堆积等。达不到一类标准条件的均按二类收费标准执行。
(2)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停车仅缴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不再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3)车辆出入IC卡按一户不少于4个配置,对遗失补办的IC卡,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4)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自行车(电动车)、中型和大型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泊车位数计算。
(5)以上收费标准不包含电动汽车、二轮电动车充电服务费。
(6)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最高限价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及项目
(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等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需参照本方案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的由单位或业主大会确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定价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
1.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物业服务企业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本方案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三、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执行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河池市市辖区范围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
(二)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发文之前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参照本方案标准向业主提供与所收物业服务费相对应等级的物业服务。如调整或执行期满后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中第九条第(六)点有关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重新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执行本方案的收费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自治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