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两种情况: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结婚的,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事实婚姻合法,受法律保护,应当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婚,未领取结婚证的,双方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同居关系。既然不是法律婚姻,自然不需要办理法律规定的离婚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