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与是否提足折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某些固定资产可能在未提完折旧时就提前报废了,而有些固定资产虽然已提完折旧但仍可继续使用。当一项固定资产满足报废条件时就应作报废处理。
二、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况时可申请报废:
1、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该项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