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