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属性

律师回答
摘要: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违约责任: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仅转移保管物位置,不影响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需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并交付保管物;违约责任包括未告知瑕疵、转交第三人保管、未归还原物等;免责原因有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保管人需赔偿损失。保管合同成立需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
一、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从保管合同的特征中可以了解到,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仅仅是达成了合意,也签订了保管合同的,此时合同还不能成立。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那合同的成立就要求寄存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给保管人之后,双方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才能成立。若是保管物丢失或者遭受了毁损的,此时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不影响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实际行为;三是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需根据约定。违约责任方面,寄存人未告知瑕疵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保管人违规转交保管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而免除或减轻。在实践中,保管合同要求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后才能成立,丢失或损坏时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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