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保证期间“六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三、合同的保证期间及合同债务有哪些联系
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债务的发生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
保证期间不能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此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性质,也理清了《民法典》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混淆。鉴此,对《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中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终结;自主合同的判决或者仲裁书生效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时间长短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其起算点是主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延期履行,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起算点顺延至延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保证期间的长短一般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
《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如下:
第一,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是否应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债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能发生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债务,不能发生保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