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