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进行道路、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建设,而这些公共设施的建设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因此,为了筹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需要向新建、扩建住宅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通常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范围及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具体而言,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类型和所需资金等因素来决定。同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只能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被挪作他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划拨给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单位以及销售住宅用地,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加收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