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必须使船舶适于航行,并且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托运人与承运人责任具体有哪些
托运人与承运人责任具体有:、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怎么应对货运合同的责任免责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承运的,应支付托运人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运到,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的权利:、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收取承运费的权利。如果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承运人可以依法收取承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