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缴纳不是按备案时间或交房时间,是按合同签订时间。法律规定,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