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那个法律和法规规定“开标后超过一个月未发中标通知书”违规,只要未超过投标有效期,是允许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开标后超过一个月未发中标通知书的原因是“第一中标人一直未谈成合同”.请注意未发中标通知书,只能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第一中标人.不是中标人就不能就合同进行谈判.你们把程序都弄乱了.正确的做法是:开标后即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在30天内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
3、如果由于评标时间较长,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比如延长15天或30天,投标人接受延长的他的投标文件依然有效.如果不接受延长投标人,他的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其投标文件失效,并随即把他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又未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时,投标有效期期满时,所投标文件都已经失效,因此就应重新招标.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应退回所有投标保证金,并补偿所有投标人的损失.
4、不知为何未谈成合同?作为招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能签订背离上述两个文件原则的合同.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颁发》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当然依据上述规定中标人也不得用改变招标文件的条件,即提高报价、减少工作量、增加工期或降低质量标准等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无论招标人或者是中标人,都不能用上述原因拒绝签订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5、正确的做法是: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顺序,应首先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后30天内先进行签订合同前谈判,这个谈判只能把招标文件可能变更的问题,以及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模糊的、需要澄清的、需要补正的等问题进行谈判.但是不能涉及第4条有关问题.该阶段谈判谈成最好,并签好备忘录.如果涉及增加费用或工期时,应给与中标人补偿,并作为合同的内容.如果谈不成也无关,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则签订合同就是了,上述问题在合同执行期通过变更程序处理,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不会形成双反僵持!甚至超过了投标有效期,造成无法的收拾的后果,只能重新招标,以及赔偿所有投标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