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方案明确了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这可能将意味着省级税务局也主要实行垂直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人事任免。除了人事任免,这项改革还涉及税务系统80万干部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和薪酬待遇体系。国税与地税机构长期分设,已形成了各自独立运行体系,在合并后内部是重新进行机构设置整合,还是维持现有格局,逐步整合调整?在短期内,人员安排、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办公场所、薪酬待遇都需要有一个协调、融合和磨合适应过程。形式上合并之后,人员如何配置、消化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