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保期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一般指工程完工验收会议召开之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章。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2、其他建设工程保质期规章有所不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7)保修和安全性鉴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章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章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水利工程质保期法律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章》(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规章的保修期。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章。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