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是XXX(儿童姓名)(性别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的监护人,与该儿童是XX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自愿将上述儿童送养(包括涉外送养)。并做出声明如下:本人自愿送养该儿童,并未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本人知道此收养将建立养父母与被收养儿童间永久性的父母子女关系;本人知道出具该书面意见的后果,特别是收养将导致XXX(儿童姓名)与本人的法律关系终止的后果。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地放弃我作为监护人的所有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声明人(签字):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