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人身自由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被精神病”案例中强制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侵犯其人生自由的事情大量存在。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问题。非自愿住院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因此,精神卫生法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种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并且经其监护人同意;另一种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异议程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
再次诊断需要由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如果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鉴定需要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精神卫生法还对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再次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第三,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3)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制度。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问题,精神卫生法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但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