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解
读:1“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条标准缺一不可:一是“严重精神障碍”,二是“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
2“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分类学概念,而是以症状严重和功能丧失为标准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