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的,可能需要改变判决;
(三)犯罪分子怀孕了。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因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