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或者是“造成严重的社会公共场所的混乱”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公共场合的混乱,就不能认定为是寻衅滋事罪,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