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年初末抵扣数”项目,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庆收取的增值税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月度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月度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