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经 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