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二次发布招标文件后还能对招标文件质疑吗?
题主所述内容涉及三个问题:
①招标公告变更,是否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即报名时间)。
②招标文件不合理怎么办。
③如何提出异议和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关法规均未规定:招标公告内容调整后,购标时间是否调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根据上述法规,除了招标文件、开标和中标公示时,投标人需要首先提出异议,其他情况下,投标人均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