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人事决定权和建议权。对辖区内县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备、选用,拥有决定权。对辖区内市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调备、选用,拥有建议权。2、县委常委会议重大决策的决定权。辖区内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需集体决策时,拥有最后的拍板决策权。同时,为体现民主集中制,还拥有五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召集权。3、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支出的审批权。对于县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支出项目,如县长的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下的,则10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由县委书记负责。4、接待经费的安排权。以一年为周期,对县级专项用于接待用途经费的资金,拥有安排权。不足部分,通常以临时追加形式解决。具体资金额度,以地方财政状况而定。5、除过外交权和军事战斗权外,权力超过美国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