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