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