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六条
一、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二、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
(子)条约之解释。
(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三、上述声明,得无条件为之,或以数个或特定之国家间彼此拘束为条件,或以一定之期间为条件。
四、此项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其将副本分送本规约各当事国及法院书记官长。
五、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六、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端, 由法院裁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