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验收却已入住,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律师回答
摘要: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入住不等于验收合格,违约责任可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不合规的施工行为,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不合格的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得与承包单位等存在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也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入住不能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若权益受到侵害,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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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房屋入住后能否自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规实践,未竣工房屋入住后并不能自动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旨在确保房屋符合建设标准和规定。未完成竣工的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入住并不等同于验收,验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的评估和确认。如果未经过正式验收程序,将房屋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且可能对居住者的权益和安全构成风险。因此,入住前应确保房屋已经完成竣工并通过正式的验收程序,以保障合法性和安全性。
结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规实践,未竣工房屋入住后并不能自动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旨在确保房屋符合建设标准和规定。未完成竣工的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入住并不等同于验收,验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的评估和确认。如果未经过正式验收程序,将房屋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且可能对居住者的权益和安全构成风险。因此,入住前应确保房屋已经完成竣工并通过正式的验收程序,以保障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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