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存货人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等特定情形下有告知义务。存货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并且对储存的货物自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