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如下:
1、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见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