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应开敞式布局。
2.2.3.1 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附近。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3.3 居住用地的每个组团应按规范配建一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作为组团公共活动空间。
2.2.3.4 居住用地在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宜占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3%。
2.2.3.5 物业管理用房按现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置。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各县(市、大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旧区范围与停车限制供应区范围一致,新区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旧区以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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