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共八章五十四条。
2021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