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利人将材料送土地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窗口,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收件书给申请人。
(二)国土资源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经调查后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局窗口。
(三)地籍科经办人员审查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的资料。
(四)地籍科审核,材料合格的上报市局审批。
(五)地籍科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移交给市局窗口,将收费内容移交给市局财务组及分局。(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六)分局到市局窗口拿到结果后、通知土地权利人缴交有关的费用,土地权利人缴清所有费用后,到分局窗口拿结果。(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注:材料不全或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都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给土地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四)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五)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六)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七)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程序
1、申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登记应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籍证明(属于事实分户的,需出具结婚证书复印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4)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需提交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地籍调查(外业)乡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登记申请后,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制作宗地图;
3、权属审核:乡国土资源所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地籍科审查。
4、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1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
6、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申请者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在乡国土资源所领取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