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1、受理申请;
2、组织报批材料;
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
4、核收费用;
5、注册登记;
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证明;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抵押双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
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
7、抵押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土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及经国土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1、抵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