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造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故逃逸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造成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是否会构成犯罪,造成医疗事故,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
造成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是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将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造成医疗事故如果符合上述情况的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二、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四、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案例】被告人许某某,女,1966年6月6日出生,原系某县卫生站医生。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位于某县卫生站,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28日11时40分左右,罗某(1945年9月13日出生)因身体不适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该卫生站就诊。被告人许某某接诊诊断患者罗某为支气管哮喘、肺炎。被告人许某某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罗某进行过敏试验,向罗某注射头孢曲松钠1支(1克),地塞米松5毫克、0.2%利多卡因4毫升。几分钟后,罗某即出现咳嗽、哮喘、出大汗、气喘症状等过敏反应,被告人许某某即掐罗某人中穴位及食指与大拇指之间的穴位进行抢救。罗某的亲属即拨打120呼救,约10分钟左右,急救医生赶到后对罗某诊断为抢救无效已死亡。被告人许某某未离开现场,并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情分析:被告人许某某接诊患者罗某后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进行使用,违反医疗常规,对罗某未作敏试而直接对其注射药物,致罗某被注射药物后即在就诊处出现了咳嗽、哮喘、出大汗、气喘症状等过敏反应。案发当天,患者罗某与其丈夫步行到被告人许某某处就诊,仅有感冒、支气管炎等症状,没有其他过敏反应症状,可以排除罗某系其他物质引发的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许某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相关鉴定意见书,系公安机关、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客观真实,对罗某的死亡原因作出了认定。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依法应当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造成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吗
造成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是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将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造成医疗事故如果符合上述情况的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犯罪
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标准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