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当然,也并不是说第三人完全无法从公司财务方面来证明公司混同的实质。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务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两公司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在实践案例中,证明关联公司财务混同的诸多失败大都是由于第三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对关联公司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取证引起的。第三,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此外,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也必须培养良好的经营风险意识。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交易做好防范措施,对重要的单据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应该注意的是,认定关联公司财务是否混同,并不是看关联公司之间财务帐目是否混乱,而是看这些财务帐目和混乱情况是否足以引起关联公司的财务混同,各公司财务是否丧失独立性。
二、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对关联公司混同主张举证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对许多国家有关部门可能掌握的但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关于关联公司混同的证据资料,原告很少,甚至没有向法院申请向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取证。其二,当事人常常独立作证,举证方式单一,没有能有效地将各债权人的证据信息整合利用。有时候存在混同事实的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各自手中的证据集中起来互相印证,能够使债权人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张变得非常容易得到证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可以依据案情需要要求关联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便法院查清事实真相。
三、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务业务混同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有时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因而,在交易活动中,为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市场交易主体应该未雨绸缪,妥善保管好企业各种交易单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证据,法院便应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证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实。因而主张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张迅速得到意想不到的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应该注意的是,揭开公司面纱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无论关联公司,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债权人在起诉时都应该以实现债权利益为中心主张权利,通常情况下应该要求直接债务公司承担债务,存在人格混同可能的其他关联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免发生从股东逃避债务走到公司脱逃债务的极端。此外,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证明标准大致与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集中在财务混同方面,因而,只要能证明公司与其股东财务不分家的情况,便可揭开公司面纱。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家庭式企业和中小型私营企业中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普遍,但遗憾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在仅要求公司承担债务无法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仍很少有债权人主张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事实。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这种混同往往只表现在公司内部,债权人往往无法获知,因而对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证据的收集仍有等进一步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