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什么是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⑥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实际已被股东控制。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是法律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最高院2008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有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由的规定,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