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程序是:
1、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2、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申请;
3、对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