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立法作出了将赠与确定为诺成合同的选择,但由于任意撤销权的存在,使得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完全依赖于赠与人的主动履行,其结果与实践合同的效力极为相似,有准要物行为之观,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赋予债务人以任意撤回权与直接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做法殊途同归,同样具有使赠与人任意毁约的意义,但这两种立法例在适用上还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在规定为实践合同的情形,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因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受赠人无法为任何请求,亦无任何权利可供主张,而赠与人只要不履行债务即可达到毁约的目的,不必对爱赠人的履行请求有任何回应,其沉默无违反诚信原则或被拟制为一定内容之意思表示的疑虑,而在赋予赠与人任意撤回权的情形,因涉及形成权的行使,不免有其权利之行使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以及该撤销权是否与一般形成权一样,可由相对人催告或请求其为无效后,受益人返还财产如何处置?可否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或者至少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目前中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债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只表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并不能必然导致处分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它只能仍然属于债务人,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性质上不导致权利人对受益人返还财产的优先权利,该财产只能被并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如果没有享有其他性质的优先权,则应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受偿。
一、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属于任意撤销权吗
不一定。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尚未将赠与财物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享有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拒绝履行赠与合同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属于行使任意撤销权:1、如果赠与物是动产,则需要赠与人尚未交付;如果是不动产,需要赠与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该赠与不属于公益或道德性质、未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