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条件
1、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2、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
一、个体工商户,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即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
(1)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征收;
(2)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增值税;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1%缴纳;
三、按利润的20%,还要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
下列税收由税务当局征税:
1、根据咨询业务的收入按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3、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