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如下:
1、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即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即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即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家庭,土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即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即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