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在于债务人,也在于与债务人发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的必要性为标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才能满足其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