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满足条件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