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种: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