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中心追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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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中心追缴期限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单位限期缴纳。追缴不受时间限制。

1、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应该分别向主管的部门投诉,要求主管部门

(

劳动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向单位征收。这不受

60

日时效的限制,所以劳动者追缴公积金无时效限制的。

2、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的请求权关系,而公积金是单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的法定义务,因此公积金根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中心公积金什么时候放年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判断是否挂靠

可以检查有没有劳动合同等,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样的做法有伪造劳动关系嫌疑,并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发放给公民或职工的福利,国家投入了相应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保/公积金基金的安全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封是什么意思啊?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办理。

如果职工在原账户封存单位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只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送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即可为职工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职工在其他单位就业,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从原单位或市管理中心启封的,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处理。

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可否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存。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公司经营和资金遇到困难,虽然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但应当履行法定的讨论和审核、批准程序。你公司是停止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非缓缴;即使是缓缴,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这显然是违法的。对此,员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责令公司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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