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格式条款一般情形是有效的,以下三种情形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等。
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为有效,但要求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必须予以说明。
拆迁补偿中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拆迁补偿格式条款并不一定有效,其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具体的条款内容等来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包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何认定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
认定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方式: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仲裁条款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3、仲裁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