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欠条上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在起诉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存在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