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理缠坊、闹访,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缠闹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无理缠访、闹坊、非正常上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追究,由现场处理单位根据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请求,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
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话会涉嫌:
1、寻衅滋事罪。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妨害公务罪。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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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