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罢免或撤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